離婚協議中將房產“贈與”子女可以撤銷嗎?
很多夫妻離婚時約定,將夫妻共有的房產留給子女。但是,當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,一方不愿意按離婚協議約定將自己名下房屋過戶給子女時,另一方請求法院判令一方按協議約定辦理房屋過戶手續,法院是否支持呢?2021年2月25日,王某與張某協議離婚。夫妻二人在離婚協議中約定,將雙方共有房屋贈與未成年之子王某。雙方辦完離婚手續后,王某很快有了新女朋友,便依據《民法典》第六百五十八條第一款“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”的法律規定拒絕辦理過戶手續,撤銷贈與。張某一氣之下將王某告至法院,請求法院確認離婚協議有效,房屋歸王某所有。法院支持了張某的請求。
查看行家答案